安全有疏漏 银行被判赔偿储户损失
通讯员 李吉毅
经公安机关侦查,段某在这家银行一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被犯罪嫌疑人安装在自动取款机上的微型摄像头和读卡器窃取了个人信息。随后,犯罪嫌疑人又伪造了段某的银行卡,以取现和转账的方式,分别在晋城、长治等地分12次盗取段某账户内的存款69250元,发生手续费52.5元,共计69302.5元。
段某在与银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被盗取的银行存款 (包括手续费)69302.5元及利息损失,同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在设有自动取款机的营业厅内装有监控设施,但在安全管理措施上存在重要疏漏:营业厅未安排值班人员,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使犯罪嫌疑人有机会安装微型摄像机和读卡器,窃取原告的存款信息和密码,用伪造的借记卡取款,造成原告重大损失。法院做出了“被告赔偿原告被盗取的全部存款(包括手续费)69302.5元及利息”的判决。被告不服,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晋城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