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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互换土地 法院判决无效
  发布时间:2009-03-13 17:33:55 打印 字号: | |

 

村民互换土地 法院判决无效

通讯员 侯慧琴

 

前几天,农民王顶柱一家专门跑到山西省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向援助律师表示感谢。此前,王顶柱与同村一村民因换种土地发生纠纷,在援助律师马可健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当事双方互换土地的行为无效,王顶柱可以依法耕种自己的土地。

    王顶柱今年70岁,是清徐县一位农民,靠种植葡萄为生。1981年,村委会分给王顶柱一家164亩葡萄地,这片葡萄地距同村村民张某家比较近。同年,张某也分得08亩葡萄地,但却位于王顶柱家附近。为了方便耕种与管理,1996年,王顶柱与张某在未告知村委会的情况下,经口头协商互换土地耕种。

    2008年,王顶柱想重新换回自己的土地,但张某不同意。为此,卧病在床的王顶柱让老伴到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求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援助律师马可健负责办理,律师了解情况后,及时帮助王顶柱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经过两次审理,法院认为,王顶柱与张某为方便耕种互换土地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双方的行为应符合有关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王顶柱与张某互换土地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村委会备案。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王顶柱与张某互换土地时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村委会对他们互换土地的行为也不知情,更没有予以备案。所以,双方互换土地的行为无效,双方应按村委会当初分配的承包经营土地各自耕种。

相关链接: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责任编辑:武文静

法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祠路一段88号      邮编:03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