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法院和解执行一起13年积案
通讯员 黄丽萍
原告介休市某公司诉被告介休市某煤矿债务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作出判决,并转入执行程序,但由于当时市场因素和生产工艺等诸多原因,使该煤矿长期处于停产整动状态,因暂无执行条件,该案中止执行,后原告将此债权转让。
清积活动开始后,此案恢复执行,介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孟玉高带领执行干警,驱车40余公里找到该煤矿,经调查得知,该煤矿已几经易主,而且更换了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且该企业又刚被省政府列入关停整顿范围,现在矿上只有几名留守人员,并拒绝透露该矿负责人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执行干警没有放弃,经多方调查走访,终于找到了该矿负责人的居住地,执行局局长韩如涛亲自带领执行干警直奔其住所,说明来意后,该负责人以此债务时间过长已过执行时效,并提供出该矿自己已经买断经营多年的证据材料,拒绝履行义务。局长韩如涛现场宣读了中央政法委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文件,并且向其详细说明如不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耐心细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思想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坐在一起,并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