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利益应予保护
——孝义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土地补偿纠纷案
通讯员 张华
近日,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诉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事处新庄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纠纷一案做出判决。
原告杨某1973年随母改嫁迁至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事处新庄村弓姓家中,并改姓弓,后因家庭矛盾又改回姓杨。1979年,杨某与本村村民程某结婚,先后生育子女4人,且都在新庄村登记入户。至此,原告全家便与其他村民一样,在新庄村分得土地,批地建房,生产生活。2006年、2007年该村村委以“两委”通过的《新庄村发放土地返还款方案》为依据,分别向每位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1000元和20000元。但在给原告杨某及家人发放补偿款时,村委依据分配方案,以杨某系外来户为由未给杨某及其子女发放2006年补偿款,2007年也只发放了20%,即每人4000元。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形成诉讼。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本案中,新庄村委“两委”的决定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及其子女作为村民的合法财产利益,且其划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待遇的分配方案也显失公平,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违背了民法的平等原则。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新庄村委限期向杨某补发土地补偿款6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