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焦点扫描
为索工资告公司
  发布时间:2009-01-13 17:33:52 打印 字号: | |

 

为索工资告公司

原告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通讯员郭 赵晓燕

 

五年之前,杨某与山西省太原市某器材公司就退休事宜达成协议。五年之后,杨某却以索要退休之前的工资为由,将某器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19881月,原告杨某正式调入太原市某器材公司工作。1989年,该公司任命杨某为其在北京开办的某电器经营部经理,承包该经营部,同时与该电器经营部签订经济承包经营责任合同,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从 1989 10 1日至19921231。期间,杨某以其年老多病,无力自负盈亏维持一个企业的生存为由,提出辞去经理职务、办理退休的申请。

1992127,太原市某器材公司答复原告,将其承包的北京市某电器经营部债权债务彻底清理后,根据有关政策考虑杨某申请。杨某回信表示待其出院后将完成经营部的善后工作。19977月,原告正式退休。

2003年,太原市某器材公司与杨某的律师曹某就杨某的退休手续、工资待遇等达成协议。20071119,原告又以“1992年至1997年期间单位支付其工资有误”为由向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之后,杨某又将该公司诉至小店法院。

    法院认为,杨某为太原市某器材公司退休职工,该公司已为杨某办理退休手续,杨某已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而杨某提出主张索要工资的申请,因双方已于2003年就退休、工资待遇等达成协议解决,且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已过,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武文静

法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祠路一段88号      邮编:03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