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工资告公司
原告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通讯员郭 晶 赵晓燕
五年之前,杨某与山西省太原市某器材公司就退休事宜达成协议。五年之后,杨某却以索要退休之前的工资为由,将某器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1988年1月,原告杨某正式调入太原市某器材公司工作。1989年,该公司任命杨某为其在北京开办的某电器经营部经理,承包该经营部,同时与该电器经营部签订经济承包经营责任合同,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从
2003年,太原市某器材公司与杨某的律师曹某就杨某的退休手续、工资待遇等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杨某为太原市某器材公司退休职工,该公司已为杨某办理退休手续,杨某已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而杨某提出主张索要工资的申请,因双方已于2003年就退休、工资待遇等达成协议解决,且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已过,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