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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过高 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08-10-06 17:33:51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利息过高 法院不予支持

 

本网记者 武文静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某偿还陈某借款10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而对陈某要求按约定的月6分利息计算不予支持。

    张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做生意的张某因资金周转紧张,便向陈某提出借款请求。200647,经协商张某向陈某借钱11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现金壹拾壹万贰千元整,借款时间为两个月,从200648200667,借款人为张某。”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利率为6分。当日,陈某依约给付了张某112000元。随后,张某分两次向陈某还款12000元,而剩余钱款则一直未予归还。两年来,陈某经多次索要无果,无奈之下,今年4月,陈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小店法院判令张某偿还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从200647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月利息6分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向陈某借款112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应当归还仍欠陈某的100000元余款。关于陈某主张的利息计算,双方口头约定利息利率为6分,该约定利率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责任编辑:武文静

法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祠路一段88号      邮编:03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