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能否附条件
作者:刘静 申文娟
[要旨]
借条上载明了还款条件的,如还款条件不成立,债权人则不能向债务人主张还款。
[案情]
现李合召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文英偿还所借2万元。
[裁判]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根据原、被告在该借条中“李伟功(实为李温功)还款后偿还”的约定,该借款所附的还款条件尚未成就,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合召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关于还款合同附条件的效力,在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为附条件的还款合同,当且仅当所附条件成就时,被告才有义务还款。附条件是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条件为案外人还款,而原告起诉时案外人未还,被告也就没有义务偿还对原告的该笔借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附条件的约定应为无效。借款行为已经完成,除了被借款人将借款赠予借款人或双方有条件抵消该借款的情况外,借款是必须归还的,只是时间先后而已。在还款问题上,只能附期限而不能附条件。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果条件一直不发生,借款人的债权就不能实现,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被告与案外人串通不归还借款,原告就不能根据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在关于借款的约定上,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所附条件可能会形成对债权的赠与或抵消,还款不得附条件,只能附期限。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不符合立法本意,其所附条件应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的其他内容有效。故应按照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合同处理,即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应给被告合理的准备时间。
法院采纳了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在于:
一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何种合同只能附期限不能附条件,所以,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合同既可以附期限,也可以附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对债权债务的划分没有异议,债权明晰,双方只是对还款的时间和条件有争议。
二是对于还款时间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关于合同所附“李伟功(实为李温功)还款后偿还”的条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均不违法,不属于法定的无效情形,故不能认定该条所附条件无效。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或解除要件是所附条件成就。本案中,还款约定上所附条件是还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有所附条件成就,合同才生效,原告才能主张被告归还借款。(转自2008年8月22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