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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安装广告牌 砸伤路人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8-09-22 17:33:50 打印 字号: | |

 

雇人安装广告牌 砸伤路人判赔偿

本网记者 武文静

 

打工人员张某走路时,被高空坠下的广告牌砸伤,落下9级伤残,但当时雇人正在安装广告牌的韩某却未尽到赔偿责任。近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迎泽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处雇主韩某赔偿张某2万余元。

    200795日下午,某工作室老板韩某雇人为一家饭店安装街头广告牌时,广告牌坠落将路人张某砸伤。经诊断,张某被砸成骨折、软组织损伤、椎间盘突出,构成9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却始终未果,张某遂将韩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9万余元。韩某辩称,张某所述工人安装广告牌砸伤他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广告牌所有人是饭店,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和证人证言等,韩某雇人安装广告牌时砸伤张某的事实可以认定。韩某是工作室老板,经营条幅、牌匾的设计制作等业务,他雇工人为客户安装广告牌,工人在操作时砸伤第三人,雇主韩某应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韩某雇人在高空安装广告牌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理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他人损害又不能证明是他人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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