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追索工资成被告 法官依法判决还公道
本网记者 武文静
五年半的节假日加班工资分文未得,三职工竭力维权却被推上了被告席。近日,这起因追索节假日加班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经山西省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原告临汾地区面粉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被告邓宝明、李荣跃、张艳平加班工资共计29133.01元。
2002年年初,已停产多年的原临汾地区面粉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成立了破产管理人组织。也就是从那时起,该公司职工邓宝明、李荣跃、张艳平三人,被破产管理人安排为门卫值班人员,具体承担面粉公司厂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工资虽然不高,但比起下岗回家的职工,他们三人还颇感满足,毕竟自己还有一份工作可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公司经济的好转,已工作两年且从未享受过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他们,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了享受加班工资的要求却遭到了拒绝,后经劳动仲裁部门与主管局有关领导的调解和干预,破产管理人才同意从2004年起每年给每人安排40天节假日。可邓宝明却对此有自己的看法,他算了一笔帐,五年半中共有节假日620天,自己共休节假日169天,尚欠451天,他认为自身合法权益仍没有得到合理的保障,三人遂申请临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2007年12月25日,市仲裁委作出了“被诉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及中、夜餐补助,具体为邓宝明11994.10元、张艳平8309.71元、李荣跃8827.20元”的裁决。破产管理人不服此裁决,于2008年1月30日又将邓宝明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临汾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仲裁字(2007)第30号仲裁裁决书。
法院认为,工资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应获得的报酬,是劳动者维系本人及赡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来源,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报酬,没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从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28日,被告邓宝明、李荣跃、张艳平累计未休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均为403天和42天,按照原告提供的不同时期的工资发放标准依法折算,三被告应得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分别为14455.08元、10752.04元、10148.64元,但三被告对其申诉时的主张和劳动仲裁结果均不持异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故法院支持被告在劳动仲裁时的申诉请求。判令原告临汾地区面粉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被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分别为11994.10元、8827.2元、8309.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