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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法院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08-07-21 17:33:48 打印 字号: | |

 

怀仁法院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通讯员 李桂平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新思路、新方法,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落到实处。2003年以来,该院通过对554件婚姻家庭案件和126件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的审理,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它权益,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刑事犯罪。对侵害妇女儿童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的犯罪,坚持依法从快的原则进行打击。近年来,针对中小学校周边学生被殴、被抢、被伤害等案件的发生,该院筛选了6起典型案例,组织部分中小学师生参加旁听,集中公开宣判,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强奸、流氓、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犯罪分子,坚持依法从重原则进行判处。如审理一起强迫妇女卖淫案,被告人将一妇女进行控制,采取威胁手段,强迫该妇女卖淫为其赚钱,其间并多次奸淫该妇女。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坚持教育、挽救的原则。针对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大,易动感情、辩别是非能力较差的特点,做好“三个结合”:庭审讯问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庭审调查与感化教育相结合、法庭辩论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搞好“三个联系”:与公安派出所、居委会社区联系,与妇联、学校等部门联系,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救、挽救活动。

二是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针对离婚案件中大多数无过错方为妇女的具体情况,在判决离婚案件的家庭财产分割上给予妇女适当的照顾。如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男方有婚外情,女方发现后提出离婚。男方接到起诉书后,一方面坚持不同意离婚,另一方面提出接受离婚的条件是女方放弃财产,并且托人找到办案人员要求照顾。但审判人员没有被人情所困,坚持维护妇女权益的原则依法办案。合议庭根据男方有过错的事实,判决原、被告离婚,大部分财产归女方所有,有效维护了无过错方合法的财产权利。在民事审判中,该院还重点依法保护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在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具体分割上,体现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对基本的口粮田、责任田等,本着方便生产、有利于经济发展、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对家庭承包的种植、养殖项目,一旦男方获得经营权,法院规定男方必须用现金支付方式给予女方多于50%的经济补偿。

三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及时救助有困难的妇女儿童当事人。对符合缓、减、免诉讼费用条件并提出相应申请的妇女儿童当事人,该院积极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准许缓、减、免诉讼费用。对确有困难的妇女儿童申请执行人,该院积极实施司法救助。近五年来,该院共对176名妇女儿童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30余万余元。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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