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欠款条 了断装修案
本网记者 武文静
山西省太重集团公司退休职工李某与同厂退休女干部王某两次互换房屋,引发装潢款争执,因为5000元的房屋装修款,闹上了法庭,双方各说各有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细致分析,理出是非,近日终审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十年前互换房屋
1997年7月,李某与王某自愿交换了房屋,由于王某的房屋没有产权,双方一直无法买卖。2006年7月,李某与王某在交换了9年之后重新换回了房屋。可李某已装修了王某的房屋,双方就此约定:王某支付李某房屋装修款1万元。当月,王某先支付了李某5000元,又由李某一式3份复写了王某欠其5000元的欠条,王某签字认可,承诺
否认还了装修款
李某矢口否认王某还了他钱。他说,2007年7月31日那天,他按照与王某的约定,准时来到了西矿街邮政储蓄所。他因自行车没锁,就站在门口一边看护自行车,一边等王某取钱。王某取出钱后准备还款时,李某一句:“你去年少给了我100元”的话让王某听后不高兴了:“那别过现金了,我明天把欠款打到你的账号。”因为第二天才是约定的还款日,李某只好同意,当天并未拿到钱。对于证人赵某说李某到邮政储蓄所柜台前收取了王某给的欠款,李某坚称其根本没进邮政储蓄所,赵某是在作伪证。
法院两审定是非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与证人当庭作证足以认定王某支付了李某房屋装修款,故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终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向法庭提供了欠款条原件第2联证明自己已归还了上诉人李某的欠款。欠款条是王某欠李某款的直接证据,现王某已取得了欠款条,可以证明王某已归还了李某欠款。至于一式3份的欠款条本身有悖常理,但无论是几份,欠款条均应由李某持有,李某将欠款条给了王某,足以证明王某已偿还5000元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