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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被狗咬伤 谁该负责任?
  发布时间:2008-07-18 17:33:47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人被狗咬伤 谁该负责任?

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90%

本网记者 武文静

 

家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的李广(化名)家经济并不宽裕,但却养了一条狗。而他没想到的是,因为这条狗咬伤人家一个小孩,竟然给自己惹上了官司。李广表示,自己身患癌症,又是“低保户”,再说未成年人让狗咬伤,其家长也该承担监护责任,因而拒绝满足被咬伤小孩家长提出的全部赔偿要求,遂闹上法庭。日前,该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

去姥姥家的路上被恶狗咬伤

2005618 11岁男孩小青(化名)走在去姥姥家的路上。当他路过李广家时,被突然扑出来的狗咬伤右腿膝关节处,同时,左大腿也被抓伤,他当即被狗的主人——李广送往医院救治。

李广将小青送往医院后,支付了狂犬疫苗费、住院费等费用。待小青出院时,小青的父母提出,李广家应支付他们各种损失共计7011元。而李广及其家人认为,自家的狗用铁链拴在阳台下面,如果不是小青故意逗狗,他们养的狗是不会咬人的。当小青被咬伤后,他们迅速将小青送往医院救治,还借钱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所以,小青父母所提的赔偿要求不合理,他们只同意赔偿其中的一部分。至于小青父母提出的惊吓费,他们则不同意赔偿,因为小青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监护失职,同样负有一定的责任。从另一方面来说,李广身患癌症,又属于“低保户”,所提的赔偿要求应考虑他们家的实际支付能力。

协商不成  两家打起了官司

双方当事人因观点存在分歧,协商未果。随后,小青的父母就李广家所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青及其父母作为原告将李广夫妇告上法庭。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青的确被被告李广家养在阳台下的狗扑倒咬伤。2005618日至同年810日小青住院治疗期间,诊断为右膝部分皮肤裂伤,左大腿皮肤擦挫伤,共支付住院费4562.41元、狂犬疫苗费175元及急诊费100元。其中,被告李广支付原告狂犬疫苗费、急诊费、住院押金共计3045元,其余1792.41元由小青的父母支付。小青住院期间,他的父亲进行了陪护,因误工实际减少收入119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影像资料等有关证据为证。

法院认为,被告李广家饲养的动物咬伤原告小青,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小青尚未成年,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监护不当的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李广夫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小青因动物致人损害的经济损失6248.17元(包括急诊费100元、住院费4562.41元、狂犬疫苗费175元、护理费11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5元、交通费120元,合计6942.41元的90%)。原告小青的其他经济损失694.24元自行担负。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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