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解除合同也应履行约定
本网记者 武文静
王先生在租赁某服饰公司的商铺期间,公司因消防整改要求他撤离商场,双方口头解除合同,王先生按约定撤出商场,但公司却未履行约定返还剩余租金。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服饰公司返还王先生剩余租金1.3万余元。
2007年3月,王先生与某服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的租赁合同,约定王先生一次性付清商铺一年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同年8月,某服饰公司以消防整改为由要求王先生无条件撤出商场。第二天,双方口头约定解除了原租赁合同,公司承诺在王先生将货物全部撤出商场的3天后,将剩余租金1.3万余元全部退还。王先生撤出后,公司却未履行约定的义务,返还王先生剩余的租金。
法院认为,此租赁合同的签订、解除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一方违约后,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以便保护守约方的权利,约定解除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而且,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约定的义务。故判决某服饰公司返还王先生商铺的剩余租金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