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原告?
本网记者武文静
这原本是一起很简单的官司,却因原告的身份问题而变得不那么简单。
2006年12月,小黄与一家电脑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小黄向该公司购买价值25万余元的电脑及相关配件等产品,在签订合同之日交付定金两万元,提货时付清全部货款。
之后,公司将约定货物全部交付被告,但小黄尚有货款1万元未付。2007年2月,公司派单位经理小马向小黄催要欠款。当天,小马写了一张“今欠小马现金壹万元整,于
眼看着小黄一直不还钱,小马于2007年5月,以个人名义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黄支付欠款1万元。不过,结果却令小马失望: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笔欠款的债权人是电脑公司,而不是小马。所以,小马是没有权利作为原告来起诉的。
2007年11月,电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黄支付欠款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黄欠电脑公司货款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法院支持了电脑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