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白汾酒”被控侵犯商标权
作者:历智宇
原告诉称,原告对“中华”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2006年6月,原告发现第二被告北京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开销售第一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华老白汾酒”,该产品集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中华”文字。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以及原告因诉讼支出的费用。
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中华”一词是通用名称,涉案产品上使用“中华”一词只是为了描述商品的民族特性和悠久的历史,属于正当使用行为。同时,被告在涉案产品上均标注了自己的“杏花村”驰名商标,并使用了具有明显地域特点的“汾酒”或“老白汾”的称谓,故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侵权。
被告北京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该公司不知道第一被告提供的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其进货渠道合法,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围绕涉案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中华”文字是否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正当使用行为,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展开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转自2007年3月8日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