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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被诉侵犯商标权
  发布时间:2007-02-05 17:33:18 打印 字号: | |

 

“百度”被诉侵犯商标权

作者:韩玲

 

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认为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标而起诉。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诉讼。

原告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诉称,自己的主要经营业务为速读软件开发及速度培训,是国内较早开展全国性速读软件、教材的开发及速度培训企业。20025月,原告有偿受让了北京青年能力训练中心原始注册的证号为1299817号“全脑速读QNSD”注册商标,后又陆续经核准注册取得了“全脑”系列商标,注册证号32662243266228。以上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被告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的公司网站为精英特速读记忆网,提供速读服务。该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全脑”文字标识作为服务标志,在其网站首页名称栏冠以“精英特全脑速读记忆网”,并利用“中国全脑学习网”、“启点全脑学习网”、“阳光速读记忆网”、“可优可速读记忆网”等网络平台,大量使用“全脑”、“全脑速读”等文字作为其网站名称、栏目名称、标题名称,进行宣传、面授招生、软件销售、书籍销售,并在北京、上海等地发展了代理商,还将“全脑速读”等文字作为关键词在百度进行了搜索竞价排名的广告推广。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利用原告商标向原告同行业的其他经营者开展的竞价收费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使搜索原告商标的相关公众被错误的指向了第一被告,造成了对商品的来源的混同与误认,直接扩大了第一被告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自己拥有“全脑”、“全脑速读”商标的专用权,二被告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同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故意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牟利。第一被告恶意使用“全脑”、“全脑速读”商标,第二被告作为经营百度竞价排名广告的网络服务商,未对其推荐、宣传对象之合法性进行审查,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转自200722日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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