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身鞋”状告“耐克鞋”终审败诉
作者 李欣悦
北京正之本人体力学研究所曾状告耐克鞋的广告“伪科学、虚假宣传”,耐克公司在该案一审中胜诉。在该案一审宣判的前几天,原告又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再次将耐克起诉。日前,北京高院终审驳回正之本研究所的诉讼请求,认为其与耐克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耐克公司一案未结又遭起诉
2005年11月14日,西城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一审驳回了正之本研究所的诉讼请求。此前,正之本研究所将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美国耐克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其在官方网站、培训网站和合作网站上,对耐克气垫鞋和弹力柱鞋的运动功能做了诸多虚假宣传,称它能使人“跑得更快”、“跳得更高”是“高速突破的加速器”,是“跑王”,可以“迅速恢复体力”等。这些宣传违背了公认的科学原理,缺乏事实依据,属虚假宣传。
就在此案宣判的前几天,正之本研究所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再次状告两家耐克公司。正之本研究所在起诉中表示,其长期从事鞋类产品功能作用的基础研究、产品开发和经营。两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同样从事鞋类产品经营的正之本研究所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认定双方消费对象有别
耐克苏州公司及美国耐克公司均认为,其与正之本研究所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正之本仅是自行研制开发鞋的研究单位,其在网站上销售的瘦身健体鞋等产品也非运动鞋,二者的产品非同类产品,适用群体也不相同,耐克公司的产品适用于运动员和运动爱好者等,而正之本产品的消费群体是医疗保健领域的少数人。
一审法院采纳了耐克公司的意见,驳回了正之本研究所的起诉。正之本研究所随后提起了上诉。
北京高院经审理查明,正之本研究所经营的产品主要功能在于“形体训练功能”和“对腰痛、颈椎病的康复功能”;而耐克苏州公司和美国耐克公司的相关产品主要为运动鞋等体育用品。二者相关产品的主要功能、适用群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因此,作为不同产品的市场经营主体,两者不具有竞争关系。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转自2007年1月15日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