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曼”福州同名网站被告侵权
记者 卢洪珍
核心提示:
福州人
法院有关人士认为,此案的意义并不在于原告获得了多少赔偿,而是又一个通过司法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诞生,标志着我国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驰名商标已从行政批量认定转变为行政或司法个案认定。
案件回放:商标被注册域名
2005年12月,“奥特曼”商标的持有者,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工作人员发现,有人未经许可,擅自将“奥特曼”商标作为其中文域名及网名使用,并建立“新奥特曼旅游网”,在网络上进行旅游用品的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对于“奥特曼”商标的专用权。
因此,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将福州人
法院判决:侵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于1994年3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奥特曼”及图形商标合法有效,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从“奥特曼”商标的相关公众知晓度来看,随着“奥特曼”系列电视剧的热播及“奥特曼”玩具的热销,“奥特曼”的形象深入人心,“奥特曼”成为一个中国消费者脱口而出的名称,“奥特曼”玩具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品牌影响力和极高的公众知晓度;从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方面看,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于1994年3月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奥特曼”及图形商标后,为进一步扩大商标的保护范围,又于1997年陆续进行第7类、第8类等16个类别的商标注册,之后又授权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在中国进行推广,后者又以授权许可的方式授权部分生产厂家生产“奥特曼”玩具,并许可部分销售商销售“奥特曼”玩具持续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总局的争议及异议受理通知书,上海、广东等地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了“奥特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受到保护。
法院认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奥特曼”及图形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应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福州市中院还认为,
法院最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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