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艺人李慧娴告“安必信”侵权
作者:李鸿光
原告香港著名影视演员李慧娴诉称,2006年3月,原告在上海发现北京安必信公司与天津电视台播放的“安必信魅影眼贴”的电视购物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原告称,自己已与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签订过合同,约定自2005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为该厂生产的丹姿化妆品形象代言人,期间不得为其他同类型产品拍摄广告。而本案的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该广告播出后使原告受到误解,并降低了社会对原告的声誉评价。
李慧娴在递交的证据材料中,有份公证书内容为“保全证据”,证明在2006年3月8日,由卢湾区公证处公证员会同代理律师,在李慧娴静安区的家中,现场监督对台标为“陕西”电视台和“TJTV”电视台正在播放的节目,进行现场摄像录制,并将该盘录像带由公证员封存于证物袋交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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