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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判《重庆大轰炸》不侵权
  发布时间:2006-12-29 17:33:14 打印 字号: | |
 
重庆高院判《重庆大轰炸》不侵权

 

记者  张然

 

    

陈可之自己创作的《重庆大轰炸》

本报一直跟踪报道的同名油画《重庆大轰炸》的著作权纠纷一事尘埃落定。记者昨天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高小华的诉求。至此,我国首例美术作品画稿著作权纠纷案结案。

人物:师出同门名气大

据了解,此案原告高小华系重庆大学人文艺术学院教授,杰出青年画家。其创作的油画《赶火车》曾在去年以363万元拍出。被告方陈可之则曾入选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等。更巧的是,二人均在20世纪80年代初毕业于四川美术学院,毕业时间仅差一年。二者也都是当时著名的“伤痕画派”代表人物。

案件:一路驳回至终审

这场纠纷起源于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重庆大轰炸”半景画招投标过程,20043月,高小华以陈可之第二轮竞标作品与其作品构图相似等为由,向重庆市中院提起作品侵权诉讼,被驳回后又诉至重庆高院。在两年多的诉讼中,历经重庆市中、高两级法院的司法审理,均驳回了上诉人高小华的诉求。

终审宣判以“两幅作品在具体的表现手法上和对细节的处理上不相同也不相似”为结论,为这场纠纷画上了一个句号。

据了解,被“平反”后的陈可之油画《重庆大轰炸》将捐献给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收藏。而原告高小华的《重庆大轰炸》则成功进驻三峡博物馆。

论理:法律艺术标准异

这场官司主要围绕“原创和抄袭如何认定”和“法律标准与艺术标准的关系”两个问题展开。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明德说:“由于美术作品在创作上的特殊性,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他说,文字作品的剽窃和抄袭很容易鉴别,但美术作品不一样--著作权法不保护客观历史事实。两幅《重庆大轰炸》中,朝天门、嘉陵江等本来就有的地理表象,是客观存在,当然允许任何人对其进行艺术创作。而且,美术创作中运用的色彩、笔法是创作的必需,“不能认为第一个人采用过其他人就不能使用这种方法了。”

“原创性标准与艺术标准无关。”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郑胜利认为,只要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就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原创性是个法律标准,而艺术水平高低是艺术标准,这两个标准不能混淆。

美术作品艺术水平的高低不是法律认定是否侵权的标准。李明德教授说,世界各国的版权法对侵权的认定基本都遵循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的标准。

(转自20061219日京报网)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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