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然
陈可之自己创作的《重庆大轰炸》
本报一直跟踪报道的同名油画《重庆大轰炸》的著作权纠纷一事尘埃落定。记者昨天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高小华的诉求。至此,我国首例美术作品画稿著作权纠纷案结案。
人物:师出同门名气大
据了解,此案原告高小华系重庆大学人文艺术学院教授,杰出青年画家。其创作的油画《赶火车》曾在去年以363万元拍出。被告方陈可之则曾入选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等。更巧的是,二人均在20世纪80年代初毕业于四川美术学院,毕业时间仅差一年。二者也都是当时著名的“伤痕画派”代表人物。
案件:一路驳回至终审
这场纠纷起源于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重庆大轰炸”半景画招投标过程,2004年3月,高小华以陈可之第二轮竞标作品与其作品构图相似等为由,向重庆市中院提起作品侵权诉讼,被驳回后又诉至重庆高院。在两年多的诉讼中,历经重庆市中、高两级法院的司法审理,均驳回了上诉人高小华的诉求。
终审宣判以“两幅作品在具体的表现手法上和对细节的处理上不相同也不相似”为结论,为这场纠纷画上了一个句号。
据了解,被“平反”后的陈可之油画《重庆大轰炸》将捐献给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收藏。而原告高小华的《重庆大轰炸》则成功进驻三峡博物馆。
论理:法律艺术标准异
这场官司主要围绕“原创和抄袭如何认定”和“法律标准与艺术标准的关系”两个问题展开。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明德说:“由于美术作品在创作上的特殊性,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他说,文字作品的剽窃和抄袭很容易鉴别,但美术作品不一样--著作权法不保护客观历史事实。两幅《重庆大轰炸》中,朝天门、嘉陵江等本来就有的地理表象,是客观存在,当然允许任何人对其进行艺术创作。而且,美术创作中运用的色彩、笔法是创作的必需,“不能认为第一个人采用过其他人就不能使用这种方法了。”
“原创性标准与艺术标准无关。”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郑胜利认为,只要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就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原创性是个法律标准,而艺术水平高低是艺术标准,这两个标准不能混淆。
美术作品艺术水平的高低不是法律认定是否侵权的标准。
(转自2006年12月19日京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