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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黄征、羽·泉专辑遭侵权
  发布时间:2006-12-29 17:33:14 打印 字号: | |

 

歌手黄征、羽·泉专辑遭侵权

记者 李 芹

 

因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歌曲在线播放服务,北京看网信息技术公司分别被羽·泉、黄征和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

今天,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作出一审判决,看网信息技术公司因侵犯羽·泉、黄征表演者权和侵犯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公司录音制作者权,被判赔偿6.6万元。

羽·泉在诉状中称,今年1月,他们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羽·泉组合《三十》专辑和《2003——2004巡回演唱会全记录CD1》专辑共21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陈涛(艺名陈羽凡)和胡海泉拥有该21首歌曲的表演者权,并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为此,陈、胡二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公开道歉,并赔偿18万元。

歌手黄征诉称,今年3月,他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其《一个人的战役》专辑中共10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黄征本人拥有该10首歌曲的表演者权,并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黄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公开道歉,赔偿10万元。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公司诉称,今年3月,该公司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胡彦斌的《音乐密码》专辑、许巍的《在路上》专辑及花儿乐队演唱的歌曲共计34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因该公司拥有该34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并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为此,该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公开道歉,赔偿20万元。

法院认为,歌曲的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者的表演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所属网站上向公众无偿播出了3原告享有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权利。被告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转自20061222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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