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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尔公司告戴尔学校 获赔20万
  发布时间:2006-12-22 17:33:13 打印 字号: | |

        

戴尔公司告戴尔学校 获赔20万

作者:郭京霞

 

以培训英语著称的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及其举办者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因使用“戴尔”、“DELL”被美国戴尔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作出一审判决。一中院以戴尔学校在经营过程中对于“DELL”标识的使用侵犯了戴尔公司享有的DELL教育类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判令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戴尔有限公司(DELL INC.)诉称,原告是一家依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组成并存在的公司,享有“DELL”和“戴尔”名称(字号)权,并依法注册了“戴尔”、“DELL”商标。被告戴尔学校是一所于2001年1月9日经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审批备案的教育机构,办学范围是外语、计算机;2004年11月1日,该校申请将举办者变更为被告洲际公司。

戴尔公司称,戴尔学校以“戴尔国际英语学校”的名义,并以“戴尔英语”、“戴尔国际英语”、“DELL ENGLISH”、“DELL ENGLISH INTERNATIONAL”为商标在社会上招募学员等经营性活动。洲际公司董事长王某某则以“戴尔董事长”和“戴尔英语创始人”自居。戴尔学校还以“DELL INTERNATIONAL ENGLISH”的名义注册dellenglish.com域名,并在该域名下建立“戴尔国际英语”网站,宣传推广其培训服务。同时,洲际公司则以“CROSSLAND CO.LTD”的名义注册dallenglish.com域名,并在该域名下建立“戴尔国际英语网络课堂”网站,向学员收取网络培训费用,从事培训教材的在线销售活动。在两个网站的网页中,充斥着类如“戴尔英语”、“DELL ENGLISH”、“生于美国享誉中国的戴尔国际英语”、 “戴尔国际英语学校”、“戴尔国际英语品牌”、“戴尔美国英语学院”、“戴尔服务”、“戴尔名师”等足以引人误解的文字。

戴尔公司以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构成虚假宣传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戴尔学校、洲际公司则称,戴尔学校开始使用“戴尔国际英语+DELL ENGLISH+龙鹰图形”组合商标的时间早于戴尔公司注册商标开始享有市场知名度和商业信誉的时间,不存在利用戴尔公司知名度和商业信誉“搭便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且戴尔学校于2001年初即开始将被该商标作为未注册的商标实际使用, 2001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并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6月16日,举办者岳某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申报成立北京市海淀区洲际培训学校;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认为以“洲际”作为培训学校的名称不符合要求,要求举办者更换校名,举办者又提供了“戴尔”作为校名,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认为“戴尔”可以作为培训学校的名称,因此要求举办者自行提出将“北京市海淀区洲际培训学校”更名为“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的申请;2000年11月23日,岳某申请将正在申报中的北京市海淀区洲际培训学校更名为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2000年12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对戴尔学校予以审核批准;2001年1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向戴尔学校发放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戴尔公司系一家在美国成立的公司,其企业名称为DELL INC.,“戴尔有限公司”只是其汉语译名,并非其企业名称。故“戴尔”并非戴尔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戴尔学校使用“戴尔”字样是对于该校拥有的经过主管行政机关核准的校名中字号的使用,因此该校对于“戴尔”字样的使用并不侵犯戴尔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鉴于“戴尔”并非戴尔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且“戴尔”系戴尔学校经过主管行政机关核准的校名中的字号,戴尔学校对于“戴尔”字样的使用并非虚假;而戴尔学校在网站、公共媒体的宣传中对于“DELL”字样的使用,在戴尔学校和戴尔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直接竞争的前提下,不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内引起消费者对于戴尔学校所提供的服务与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因素产生误解。因此,戴尔学校的经营行为并未构成虚假宣传。

“戴尔”字样作为修改后的学校名称中的字号向相关行政机关申报时,戴尔注册商标尚未驰名,戴尔学校的举办者在与计算机类商品不相类似的教育培训服务上申请“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作为学校名称,主观上并无过错。戴尔学校的校名经相关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戴尔学校有权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该校名以及校名中的字号,“戴尔”即系该校名中起主要区别作用的字号。戴尔学校在培训场所、网站、公共媒体、教材、听课证等有关教育培训服务范围内使用“戴尔”字样,系对其校名中字号的正常使用,均不侵犯戴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戴尔学校在经营中使用“DELL”字样的行为侵犯了戴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戴尔公司自2003年4月7日享有DELL教育类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戴尔公司的许可,在教育、培训、函授课程等服务中使用“DELL”字样商标的,即侵犯戴尔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戴尔学校未经戴尔公司的许可,在其用于教育培训、函授课程的网站、教学场所、教材、听课证上的商业标识中使用“DELL”字样,侵犯了戴尔公司享有的DELL教育类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洲际公司自2004年11月23日起被批准成为戴尔学校的举办者,洲际公司开办的www.dallenglish.com网站中多系对于戴尔学校经营的宣传介绍且标有“戴尔国际英语版权所有”,而且在线提供戴尔学校的教学服务内容,亦可通过该网站报名参加戴尔学校的有偿教育培训服务,消费者亦可选择银行电汇给洲际公司的付款方式从而获得戴尔学校的有偿教育培训服务。作为戴尔学校开办者的洲际公司实质性的参与了戴尔学校的经营行为,对于其中已构成侵犯戴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使用“DELL”标识的行为,洲际公司应与戴尔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一中院一审以戴尔学校在经营过程中对于“DELL”标识的使用侵犯了戴尔公司享有的DELL教育类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判令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被告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立即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包含有“DELL”字样的标识,在www.dellenglish.com网站主页、www.dallenglish.com网站主页、《中国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精品购物指南》上发表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戴尔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赔偿原告戴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被告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就其中的八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转自2006年12月20日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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