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农村伤害案件逐年上升
朔州中院研究室
据统计,朔州农村伤害案件有逐年上升之趋势,该市两级法院2004年审理的农村伤害案件占故意伤害案件总数的42.6%。2005年至今已受理故意伤害案件32件41人,其中农村伤害案件l9件,占66.7%。这类案件的逐年增多,不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好转,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工作,而且给集体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该类案件有以下特点:l、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偏低。文盲半文盲占到52.6%;初中以下占36.8%;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0.5%。2、伤害案件多发生在本村的邻里亲戚之间,有些甚至发生在父子、兄弟、姐妹之间。3、春季因宅基纠纷导致伤害案件发生的较多,这些案件往往因一砖半瓦之争就引起纠纷,甚至械斗;夏、秋农忙季节因农田管理引起纠纷导致伤害案件发生的较多;冬闲季节,因酗酒、婚姻、买卖等因引起纠纷导致伤害案件的较多。4、因小事处理不当而导致伤害案件发生的占绝大多数;为“争一口气”而逞好汉引起的伤害案件占一定比例。
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之后,从干部到农民整天说的和做的,就是如何发家,如何致富,而对农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则放松了,以致农民的集体观念,“为人”观念有所淡化,“为已”观念却大大强化,他们把个人利益看得过重,往往为了一寸土地、几棵庄稼,都要持刀舞棒,以死相争,致使一件又一件伤害案件的发生。
有些基层干部法治意识淡薄,调解组织还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基层干部,特别是治保、民调干部中还一定程度地存在不负责任一推了之和不想管、不敢管的现象,一些民事纠纷发生后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致使当事人双方积怨加深,矛盾愈加激化,最终导致伤害案件的发生。
司法工作中一定程度地存在打击不力问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或重伤死亡的,都是刑事犯罪行为,除对被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应受到刑罚处罚。但因这类案件多发生在亲朋邻里之间,且案件发生后,往往双方当事人都千方百计找关系,托人情。被害一方往往把着眼点放在经济赔偿上,提出只要能满足其索赔要求,判刑不判刑,或判轻判重都无所谓,而被告一方,往往表示愿意适当多赔些钱,但必须以不判刑或判缓刑为条件。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片面强调调解,认为这是化干戈为玉帛的事,对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利。因此,往往是只要被告一方能拿出一定数量的钱给被害人,则不分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情节和后果,一律予以判缓刑,这样做的结果,既丧失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也不利于遏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大多数农村地区,只是在应付上级检查时才刷了两条标语,搞搞形式,走走过场,上级下发的宣传书籍和法律读物,放在村部却发了霉。造成了群众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极其淡薄。
这说明,农村基层组织,要在搞好经济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调解组织要注意发现纠纷隐患并及时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基层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需要不断提高。执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