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贫困县民事案件锐减
方山县法院 任奋勇
山西省的贫困山区县方山、兴县和中阳,近年来每年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均为一百几十件,均比实行审判流程改革前有所减少,减少比例都在20%以上。这种现象的存在,与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繁荣的社会实际极度不协调,是一种怪现象。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怪现象的出现呢?
贫困地区的现状是,经济发展不活跃,公民(包括部分领导干部)普遍法律意识不高,当发生矛盾纠纷后,主动寻求法律保护的较少。在实行审判流程改革前,各法庭可以主动出去寻找案源,并且能及时立案解决纠纷,及时执行。但在实行审判流程改革之后,民事立案权集中到立案庭,各业务庭失去了办案的主动权。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基本都是按部就班,按普通程序确定举证时限,确定开庭时间,使部分简单的可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法及时开庭审理。审结以后,当事人又要向执行庭申请执行,程序繁杂,费时费力。而且,实行审判流程管理改革后,审执分离,审判业务庭不负责案件执行,有时审判人员只管下判决,而不考虑执行实际,使部分判决在执行时难以操作,导致执行难,无法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当事人感到法院效率低下,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因此,人们在发生矛盾纠纷后宁愿吃亏也不愿到法院打官司,给社会安定带来隐患。
现行审判流程管理体制,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是适宜的。因为这些地方普遍公民法制意识强,且社会纠纷多,案件数量也多,但审判力量普遍不足,实行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可以节省审判资源,也可以提高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但在贫困区域,实际情况是公民法制意识差,成诉案件少,而审判人员过剩。我们常看到媒体报道经济发达地区法官累倒、累死,一个法官一年可办一百多个案件。而在贫困县,最小的县人员编制也有三十六人,即使保守点每个法院配上九个民事审判员,全年每人也只能办20个案子。这么少的案件,怎么能累着呢?因此,贫困地区的低生产力水平,决定了不宜在这里实行与发达地区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审判管理体制。
贫困地区法院仍应实行全院统一编号,以庭独立收案、审判与执行一体的管理体制。其优点在于法官可以主动积极地寻找案源,立、审、执一条龙,有效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同时,主动寻找案源,也是一个普法的过程,送法上门,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但这种制度也存在缺陷,那就是承办法官权力过大,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在这种制度下,案件评查、审限追踪和错案追究制度等监督制约机制必须配套跟上。当每个审判人员年均办案数可达到四十件时,可以考虑推行现行的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制度。